(2016)粤0606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阁美家具有限公司、潘秀萍等与佛山市金富斯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阁美家具有限公司,潘秀萍,佛山市金富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77号异议申请人佛山市阁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工业区XX号XX。法定代表人李翠琼。申请执行人潘秀萍,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富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工业区XX号XX楼。法定代表人刘长英。关于(2015)佛顺法执字第13982号申请执行人潘秀萍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富斯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佛山市阁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16年4月21日,异议申请人佛山市阁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佛山市阁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佛山市阁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