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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蔡坚辉与张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坚辉,张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蔡坚辉,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张水生,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坚辉与被执行人张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500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