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春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刘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玉。被执行人刘春利。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利物业管理服务欠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利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40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