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162号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含山县含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78938887M(1-1)。法定代表人:张夕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黄仕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大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