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沈某某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8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文辉,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湘乡市看守所。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文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长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文辉在湘乡市工贸新区梅坪安置区刘某的住处将3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2.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2、2016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沈文辉在湘乡市工贸新区德泽小区附近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重约1.4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2016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沈文辉在湘乡市工贸新区梅坪安置区刘某的住处与其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湘乡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从沈文辉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白色晶体7小包(净重3.94克)和红色药丸8粒(净重0.74克)。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均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沈文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文辉系累犯和再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文辉对指控的第1、2笔贩卖毒品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在2016年1月12日22时到刘某处并非贩卖毒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文辉在湘乡市工贸新区梅坪安置区刘某的住处将3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2.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2、2016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沈文辉在湘乡市工贸新区德泽小区附近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重约1.4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2016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沈文辉在接到刘某的电话,来到湘乡市工贸新区梅坪安置区刘某的住处时,被湘乡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从沈文辉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白色晶体7小包(净重3.94克)和红色药丸8粒(净重0.74克)。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均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沈文辉在被抓获后,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2日以及一个星期前的某日,他从被告人沈文辉处两次购买毒品,分别支付了毒资300元和500元的事实。2、辨认笔录。被告人沈文辉与证人刘某之间进行了相互辨认。3、书证。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重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从被告人沈文辉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综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沈文辉在被抓获后,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沈文辉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沈文辉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鉴定意见书。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潭公物鉴(理化)字[2016]5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沈文辉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5、被告人沈文辉的供述与辩解,其对指控的第1、2笔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其在2016年1月12日22时到刘某处并非贩卖毒品,而是刘某在电话里约他凑钱合伙去买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文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文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文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文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解,其在2016年1月12日22时到刘某处并非贩卖毒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对其辩解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文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三千元,余额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唐文乐人民陪审员 谭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婵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自首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