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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雪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松,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保28号申请人张雪松。委托代理人黄艳芳,女,系原告张雪松的亲属。被申请人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延快,宏大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雪松诉被申请人宏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或扣留被申请人在其他单位相应价值的应得股权、收入。并己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雪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宏大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扣留被申请人在其他单位的应得股权、收入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张雪松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淦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