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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又可与曹兰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又可,曹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85-1号申请执行人曹又可,男,生于1947年3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曹南杰,男,1947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4月01日立案受理曹又可申请执行曹兰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曹南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南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26.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