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安存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安存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199号罪犯陈安存,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安存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4)大刑二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盐刑二终字第0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安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陈安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安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安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安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