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28号申请保全人: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江盛二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生。委托代理人:李静染,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熊潇笑,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被保全人:湛江市雅沙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雅塘镇(雅塘圩廉青公路段)。法定代表人:莫澎。申请保全人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湛江市雅沙糖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价值3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申请保全人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一路11号5幢全部的房产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准许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2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湛江市雅沙糖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