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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王敏辉与吴益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辉,吴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辉,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益珍,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敏辉与被执行人吴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益珍应归还借款本金2448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