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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杰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36号罪犯徐杰,捕前系无业。罪犯徐杰于2013年1月17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2013)新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罪犯徐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罪犯徐杰退赔被害人损失1227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4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徐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