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法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怡亮与王爱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怡亮,王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王怡亮,个体业主。被执行人王爱文,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王怡亮与被执行人王爱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立案执行。本院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执行人王爱文银行存款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