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鲁D黑色迈腾牌小型轿车,沿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昌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法医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6.4mg/100m1,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及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范腾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锦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