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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钮教银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教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刑初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钮教银,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定远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28日经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9日由定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秦海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滁检公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钮教银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支磊出庭支持公诉。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海瑞、张勇担任被告人钮教银的辩护人,被告人钮教银及其辩护人秦海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钮教银带着女儿谢某1在定远县炉桥镇淮溪公园游玩。后钮教银骑电动车带着谢某1来到其父亲钮某1家,将与谢某4争吵一事向钮某1、哥哥钮教胜诉苦,钮教胜斥责钮教银。20时许,钮教银骑车带着谢某1再次来到淮溪公园,觉得在娘家受气,谢某2东又不关心,产生谢某1是负担的想法,遂将谢某1从桥上扔到水中。作案后,钮教银投案。经法医鉴定,谢某1系溺水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鉴定,钮教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和当庭出示了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人王某1、费某、林某、谢某3、钮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钮教银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钮教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钮教银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钮教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钮教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钮教银与谢东东生育女儿谢梦瑶。钮教银与谢东东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8月11日17时许,钮教银带着谢梦瑶,与钮小吉、钮芹芹在定远县炉桥镇淮溪公园游玩。期间,谢东东拨打钮教银电话,钮教银将手机摔在公园。后钮教银骑电动车带谢梦瑶到其父钮为珍家,向钮为珍、哥哥钮教胜诉苦,钮教胜斥责钮教银。钮教银说“这日子过不下去了,小孩搞死掉算了”,并带谢梦瑶骑车离去。20时许,钮教银骑车带着谢梦瑶再次来到淮溪公园,在公园闻香倚廊亭子旁边的桥上,钮教银双手抓住谢梦瑶的腿,将谢梦瑶从桥上扔到水中。作案后,钮教银骑车前往定远县公安局炉桥派出所投案。公安民警在钮教银的带领下至案发地点将谢梦瑶打捞上岸送往定远盐化工医院,经医生诊断已死亡。经鉴定,谢梦瑶系溺水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钮教银系“未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患者,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定远县炉桥镇淮溪公园闻香倚廊旁边的桥附近进行勘验、检查的相关情况,并从案发现场的水面中提取一只蓝色碎花纹右脚童鞋。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钮教银进行了人身检查,未见明显损伤。经钮教银同意,提取其血样送检至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3、被告人钮教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钮教银辨认其扔手机的地点在淮溪公园长桥映月桥上。钮教银对手机摔落的地点亦作了辨认。钮教银辨认出其扔谢某1的地点是在淮溪公园闻香倚廊旁边的桥上。钮教银对谢某1坠落的地点进行辨认。钮教银对案发当天下午和晚上,其驾驶电动车经过炉桥镇华塑大道和某路交叉口的监控视频进行了辨认,监控录像中其驾驶电瓶车,上身穿白色衣服,下身穿短裙。4、王某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1辨认出女子扔孩子的地点是在淮溪公园闻香倚廊亭子旁边的桥上。5、费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费某辨认出钮教银就是2015年8月11日晚到炉桥派出所报案,称把女儿扔到淮溪公园桥下的女子。辨认出钮教银扔孩子的地点在淮溪公园闻香倚廊亭子旁边的桥上。辨认出小孩漂浮在湖中的具体位置,并从该处将小孩打捞上来。6、谢某4、魏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谢某2东、魏某对钮教银于案发当天下午和晚上骑电动车经过炉桥镇华塑大道和某路交叉口的监控视频进行辨认,辨认出监控录像中上身穿着白色衣服,黑色短裙,脚穿白色高跟鞋骑车带着小孩的女子;中间车上坐着的白色衣服女子;晚上身穿白色上衣骑车的女子系钮教银。二、书证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8月11日20时58分,钮教银投案称把女儿谢某1扔到淮溪公园水里。21时13分,王某1电话报警称有个女子把小孩扔到水里,要求救助。2、钮教银的归案经过证明,钮教银于2015年8月11日到定远县公安局炉桥派出所投案。3、钮教银户籍信息证明钮教银出生于1993年3月20日,安徽省定远县人等基本身份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记载谢某1出生于2013年12月19日等基本身份情况。5、急诊病历证明谢某1因溺水死亡。三、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2015年8月11日19时55分,钮教银骑车带着谢某1经过华塑大道和某路交口的监控,由南向北行驶向淮溪公园方向。20时53分,钮教银一人骑车,未见小孩谢某1,在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经过沛河路和华塑大道路口,向西往炉桥派出所方向行驶。四、鉴定意见1、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谢某1系溺水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谢某1胃中提取胃组织进行毒物分析检验,未检出安定、毒鼠强、敌敌畏、甲胺磷等成分。3、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谢某1与钮教银、谢某2东的基因型在15个基因座中符合生物学遗传关系。在送检标有“蓝色碎花童鞋”的检材上未检出基因型。4、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钮教银系“未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患者,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五、证人证言1、王某1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晚8点50分左右,他在炉桥镇淮溪公园玩,当走到淮溪公园东边的人行桥上向北走的时候,见一女子双手逮着一孩子的双腿将孩子伸向桥护栏外,孩子的头朝下,哭声很大。他以为是女子逗小孩玩,就准备到路边骑车离开。刚到摩托车旁,看见女子骑车过来,但车上没有小孩。他赶到桥边,打开手机的手电筒往桥下照,看见小孩在水里挣扎。他沿着护坡下去顺着河边找,看到小孩时小孩已经不动了。后他跑到岸边,骑上摩托车回家,在路上打电话报警。女子大概二十多岁,上身穿着浅色或白色衣服。2、谢某3、林某、费某(派出所民警)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21时许,炉桥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二十多岁女子报警说把自己小孩扔到淮溪公园的湖里,民警在女子的带领下赶到淮溪公园小桥处,对落水的小孩进行施救,后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女孩已经死亡。经辨认,报警的女子就是钮教银。3、钮某2(小名钮某4)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5年8月11日下午,钮教银、钮某3和她带着小孩到淮溪公园玩。在公园唱了几首歌,19时许钮某3来接小孩,问钮某3钮教银的电话为什么打不通,钮某3说钮教银把手机扔了。钮教银丈夫打工的钱不够用,钮教银因为钱的事经常跟家里发生矛盾。钮教银的脾气不好,比较暴躁,小孩不听话就会打小孩。和钮教银从小在一起长大,感觉钮教银和常人有些不一样,说话方面有点差。经辨认,钮某2辨认出钮教银。4、钮某3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下午,钮教银、钮某4和她带着小孩到淮溪公园玩。在公园唱了几首歌,她骑车带着钮教银和谢某1准备往回走,路过木头桥的时候,听到钮教银的手机响了一声,钮教银就把手机扔掉。后钮教银又骑着电动车到她家,喂了谢某1半碗绿豆稀饭和一点发面饼。钮教银大约是20时许离开。5、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她在定远县炉桥镇摆地摊卖衣服,和钮教银相识。2015年8月11日19时许,在炉桥街道遇见钮教银,钮教银说“我和老公吵架了,我和要他离婚,也不给我钱,我和他过不下去”。她就劝钮教银。钮教银说“我出去打工去,不要这个小孩,如果他不要小孩,我就把小孩搞死掉”。钮教银讲这话时情绪很激动,非常生气。钮教银又说“我下午去父亲那,被父亲撵出来,哥哥叫我滚,现在没有地方住”。感觉钮教银思想上很幼稚,不是很成熟。经辨认,张某辨认出钮教银。6、谢某2东(钮教银丈夫)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他在堂嫂魏某的汽车修理厂干活,下午因身体不舒服回家拿药吃,家门锁着。他给钮教银打电话,钮教银没有接电话直接挂掉,他接着打了几个电话,钮教银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18时许,魏某告诉他看见钮教银骑车带着小孩出去。22时许到岳父钮某1家问钮教银情况,岳父说下午钮教银回来吵架被撵走。当天夜里从炉桥派出所民警处得知钮教银将谢某1从桥上扔到水里。因为钮教银花钱的事情经常拌嘴,去年钮教银和他闹离婚,后被家人说和。7、魏某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17时许,在炉桥淮溪大酒店附近看见钮教银从康乐小区骑车带着谢某1沿着淮溪大酒店往北走。当天谢某2东一直在上班,下午谢某4打钮教银电话没接,后关机了。8、钮教胜(钮教银哥哥)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16时许,钮教银骑车带小孩来到他家,父亲钮某1也在,钮教银说:“我跟谢某2东不能过了。”钮某1问原因,钮教银说肚子疼,谢某2东不给拿药吃。他就说钮教银:“你吵架带着小孩到这来,你吵架是你的事,小孩受罪,你自己家里闹不够,你还到这闹,你滚。”钮教银拎着谢某1的胳膊就说:“我和谢某2东过不了,把小孩搞死算了。”然后骑车就走了。因钮教银和谢某2东吵架比较多,就没去找她。23时许谢某2东来找过钮教银。谢某2东和钮教银刚结婚感情较好,生完小孩俩人经常吵架,每次闹离婚家人就劝。钮教银让人感觉呆呆的,反应慢。9、钮某1(钮教银父亲)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16时许,他和儿子钮教胜在家,钮教银骑车带着小孩谢某1回来,发脾气说她肚子痛谢某4不给拿药吃。他和钮教胜就劝钮教银和谢某4好好生活,不要闹。钮教胜对钮教银说“你要闹回家闹,不要在这闹,你走。”钮教银生气,哭着说:“这日子过不下去,回去把小孩搞死掉算了。”后钮教银带着小孩走了。晚上谢某4来找过钮教银。第二天听说谢某1被钮教银扔到河里淹死。谢某1出生后谢某4和钮教银因为小事经常争吵。钮教银没人灵活,想到什么就做什么,也不考虑后果。另证明钮教银的母亲患有精神病。10、钮某5刚证言证明,钮教银和谢某4生育谢某1后因钱的事经常争吵,谢某1有心脏病,到合肥医院治疗了几次。钮教银的母亲患有精神病。11、唐新芬证言证明曾帮忙调解谢某2东和钮教银吵架的事情。12、谢某5、谢多甫证言证明,钮教银怀疑谢某4和魏某有不正当关系,和谢某4产生过矛盾。13、邓某,4、王某2、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21时许,炉桥派出所民警和小孩的母亲送来一名溺水女婴,年纪在两周岁左右,身上没有外伤。小孩送过来的时候已没有生命体征,对女孩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小孩没有任何反应,经诊断是溺水死亡。小孩的母亲很冷静,无任何表情,看不出来伤心的感觉。六、被告人钮教银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11日下午,骑电瓶车带女儿谢某1到定远县炉桥镇濉溪公园玩,因和谢某4吵架生气,谢某4打电话没接便将电话摔到桥下。后带谢某1到父亲钮某1家,她和父亲说与谢某4吵架,哥哥钮教胜骂她,她生气就将女儿拎上车,说“这日子过不下去了,小孩晚上搞死掉算了”就带着女儿走了。晚上又到濉溪公园,想到常和谢某4争吵,几次离婚都因有女儿离不了,女儿一直都是她和谢某4之间的负担,想把女儿扔到河里淹死,没有小孩就可以和谢某4离婚。她抓住女儿伸向桥的护栏外时有一男子经过,她抓住女儿的腿,女儿头朝下伸在桥的护栏外,把小孩扔到河里。后骑车到炉桥派出所投案。钮教银当庭对将谢某1扔入水中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教银因家庭琐事与谢某4产生矛盾,迁怒于不满两周岁的女儿谢某1,采用将谢某1扔入水中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谢某1生命,致谢某1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钮教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案发后,钮教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钮教银在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对钮教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钮教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钮教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朝勇代理审判员  闫 真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群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