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盘成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69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某,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文艺霏出庭,指控:1.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盘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三围村2组70号1楼走廊上,窃得被害人曾某的睡衣裤1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元。2.2016年1月29日晚,被告人盘某开门锁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三围村被害人曾某的租房内,窃得组装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8元。3.2016年2月8日晚,被告人盘某开门锁进入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三围村被害人曾某的租房内,窃得绿驹电动车1辆、海信手机1只、露兰姬娜精华乳1瓶、露兰姬娜水库霜1瓶、长袖卫衣1件、手镯1只、克莱迪牌吹风机1只、雨伞1把、永和牌热水袋1只、针织衫1件、围巾1条、连衣裙1条、白色长袖针织衫1件、冠生园蜂蜜1瓶、公牛牌电插座1个、洁丽雅浴巾1条、艾美特取暖器1只、毛毯2条、十字绣3幅、维尼熊抱枕1个、面膜1盒。经鉴定,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综上,被告人盘某共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460元。被告人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除被盗电脑显示屏外,其他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有期徒刑9至10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扣除先前羁押日期21日,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盘某退赔被害人曾某其余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