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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开执字第001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4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本院依据(2014)开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