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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俊立诉徐刚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俊生,徐刚强,徐刚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第1560号原告:胡俊生,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南环路林业局楼下。被告:徐刚强,男,46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濮阳县王称堌乡东北庄村。被告:徐刚印,男,49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胡俊生诉被告徐刚强、徐刚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俊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俊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怀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盼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