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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雪与王安淇、张春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840号原告韩雪,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团结路。被告王安淇,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光辉路。被告张春霞,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团结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诉被告王安淇、张春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雪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雪负担。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书记员  纪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