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翟某与某甲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甲公司,崔某,某乙公司,孔某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868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张新华。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乙。第三人崔某。第三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第三人孔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某甲公司、第三人崔某、山东曲阜市力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孔某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俊通审 判 员 柴 倩人民陪审员 王茂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红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