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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商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翟某与某甲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甲公司,崔某,某乙公司,孔某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868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张新华。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乙。第三人崔某。第三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第三人孔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某甲公司、第三人崔某、山东曲阜市力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孔某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俊通审 判 员  柴 倩人民陪审员  王茂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红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