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庭帮、周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庭帮,周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248号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县水南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忠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宇,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庭帮,男,汉族。被告周德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庭帮、周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庭帮、周德燕已归还案涉欠款,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庭帮、周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被告张庭帮、周德燕归还案涉欠款后,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1.025元,由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张昆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