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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彬与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78-5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生于1981年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66476—6。法定代表人程学权,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4月11日立案受理李彬申请执行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