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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金泉诉被告贺银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泉,贺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牛金泉,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司机。被告贺银女,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金泉诉被告贺银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金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金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牛金泉负担。审 判 长  余海娟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