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金泉诉被告贺银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泉,贺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牛金泉,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司机。被告贺银女,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金泉诉被告贺银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金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金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牛金泉负担。审 判 长 余海娟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