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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530号起诉人张某某,女,194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起诉人张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6月3日,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邱某某、陈某某接受孙某某委托办理代书遗嘱处分济南市历下区某21号3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的见证系非法见证,其见证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见证程序。理由:1、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见证标的应当在五万元以下,而该套房产标的远远超过该标的额;2、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邱某某、陈某某并非接收孙某某的委托,因为孙某某已经不具备委托条件,孙某某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3日在济南市中心医院因胃恶性肿瘤(胃癌)5周期化疗后住院,入院诊断孙某某既往有高血压2级、糖尿病、缺血性心脏病、心衰、房颤、脑萎缩、脑梗塞病史。2015年6月1日入院时,孙某某神智欠清,精神萎靡,查体欠合作,听力下降,心率130/分,律不齐,鼻饲进食。住院期间的2015年6月3日,委托人不可能具备条件委托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陈某某、邱某某代书并见证遗嘱。起诉人认为,孙某某住院期间起诉人一直陪同在孙某某左右,孙某某病情非常严重,听力极低,脑萎缩(老年痴呆),鼻饲进食并伴有氧气瓶帮助呼吸,已经无法交流,而见证人代书所履行的程序根本不可能完成,孙某某的落款签字都系伪造,并且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陈某某、邱某某见证时没有全程录像,足以合理怀疑其伪造见证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中见证书是对代书遗嘱的见证,该见证书作为(2015)历民初字第某号张某某诉孙利、孙连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证据,系遗嘱的附件,应在遗嘱继承纠纷案中一并审查其效力,作为独立案件进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娟审判员 曹凤玲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陶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