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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董淑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43号罪犯董淑云,个体运输户。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董淑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2013)港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淑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炊事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董淑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淑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淑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淑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