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四川黑蜻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黑蜻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四川黑蜻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执异8号民事裁定,四川省安县秀水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复1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黑蜻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北段136号世纪银座1幢2-5-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165377-1。法定代表人:屈昌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妃,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县秀水中学校,住所地:安县秀水镇火光村。组织机构代码证:45123942-4。法定代表人:刘胜林,该学校校长。申请复议人四川黑蜻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执异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四川黑蜻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县秀水中学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四川黑蜻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四川黑蜻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黑蜻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平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唐剑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