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丁福臣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福臣,刘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刑初6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福臣,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土顶镇派出所管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白杨树村6社。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刘忠,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长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土顶镇派出所管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白杨树村4社。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丁福臣、刘忠诈骗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福臣、刘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白杨树村白杨树屯村民刘忠因自家房屋为两面青瓦房且不是低保户,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补助政策条件,遂以其母亲黄淑芹低保的名义,在村治保主任丁福臣帮助下骗领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万元。丁福臣还帮助其他九户村民用虚假的泥草房照片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帮助其他九户村民骗领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忠、丁福臣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丁福臣、刘忠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福臣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被告人刘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福臣、刘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白杨树村村民刘忠因自家房屋为两面青瓦房且不是低保户,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补助政策条件,遂以其母亲黄淑芹低保户的身份及名义,在村治保主任被告人丁福臣帮助下骗领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万元。丁福臣还帮助白杨树村民张向阁、杨明、郭伟、刘子艳、康万库、程中和、史国君、刘立国、李成山(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用虚假的泥草房照片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帮助以上人员共骗领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忠、丁福臣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在案发前,涉案的10万元赃款已全部返还。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丁福臣、刘忠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丁福臣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刘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丁福臣诈骗案中涉案人员张向阁、康文辉、史国军、孙立国、程中和、张金良和刘子艳暂未找到。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春市双阳区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全区2011年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证实:长春市、双阳区关于泥草房补助的规定。5.泥草房改造农户申请表、竣工验收表、农户补助资金申请表,证实:刘忠申请泥草房补助的基本资料。6.泥草房补助资金发放名单,证实:刘忠已领取1万元补助资金。7.收据,证实:被告人丁福臣已返还赃款1万元。8.情况说明,证实:证人齐兵暂未找到。9.白杨树村低保户名单、太平镇2011年泥草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发放名单,证实:张向阁、杨明、郭伟、刘子艳、康万库、程中和、史国君、黄素芹、刘立国、刘青芝已领取草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10.泥草房改造农户申请表、竣工验收表、农户补助资金申请表,证实:张向阁、杨明、郭伟、刘子艳、康万库、程中和、史国君、黄素芹、刘立国、刘青芝申请泥草房补助的基本资料。11.起诉意见书,证实:涉案人李成山、刘青芝、郭伟、王桂香已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2.证人丁福春证言,证实:我是太平镇白杨树村农民。2011年白杨树村进行泥草房改造,申请表上的照片是我照的。是村治保主任丁福臣找我照的。丁福臣找我照片没给我钱,就是白帮忙。13.证人李昌龙证言,证实:2011年我任白杨树村村书记。当时村里有40多户申报了泥草房改造。由于看不到房子墙里的结构,不能确定是否合格,老百姓要求我们必须给报上去,我同意了。后来纪委查出有10户不合符条件。泥草房改造都是丁福臣和魏福庆填表,我看完后上报的。我不知道这10户房子照片与实际要改造的泥草房不符的事。在申报过程中我没有弄虚作假行为。14.证人黄淑芹证言,证实:自己和儿子刘忠住在一起,我家是两面青的房子,几年前自己家修过房子,我听说修房子政府给钱,具体给多少,怎么给自己不知道,自己家符不符合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的条件自己也不知道,刘忠是否用自己的低保证申请补助款,自己不记得了,一切手续都是刘忠办的。15.被告人丁福臣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时我在白杨树村村委会任治保主任,白杨树村泥草房改造补助工作由我负责,我给杨旭东、刘青芝、史国军、黄淑芹、孙立国、康文库、张向阁、郭伟、程中和、刘子艳共计十户的旧房子照的照片,这十户都是旧砖房,不是泥草房。我把申请材料交给会计魏福庆填申请表。申请表报到太平镇政府后约一个月后,太平镇政府副镇长齐兵给我打电话说这十户的申请表中泥草房照片看起来不合格,让我把这十户的照片换了,我就让我哥丁福春拿着村委会的相机在别的村找了十户泥草房,偷拍了照片,洗出照片后,我到齐兵的办公室把申请表里的照片换了。2011年末太平镇政府把这十户每户1万元的补助款发下来,这十户把钱都领走了。我当时想自已把补助款的事办下来,也就把他们的感情交下了,杨明和郭伟和我是一个屯的,我也是还他们一个人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拿任何好处。16.被告人刘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年初,我找到白杨树村治保主任丁福臣跟他说听说有泥草房改造补助款,想修修房子,丁福臣说我家是两面青的房子,而且今年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只能给低保户。我跟丁福臣说我妈黄淑芹就是低保户,顶她的名给我家房子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丁福臣说尽量帮我。过了一段时间,丁福臣告诉我说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的事能行了。然后丁福臣到我家给我家的房子照相,要了我母亲黄淑芹的身份证和低保证。当年年底丁福臣领着我和我妈还有其他人去太平镇政府领了泥草房改造款一万元人民币。自已没给过丁福臣好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丁福臣、刘忠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福臣、刘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丁福臣诈骗数额巨大,刘忠诈骗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丁福臣、刘忠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丁福臣、刘忠无前科,属偶犯,且已全部返还赃款,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福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刘忠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向民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南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