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闫玉华与马春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华,马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闫玉华,男。被执行人马春秋,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