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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于长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小区421楼。法定代表人裴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斌,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长平,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于长平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长平亦同意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14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代理审判员  丁少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