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301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邵阳县人民法院塘田市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益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