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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301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邵阳县人民法院塘田市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益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