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事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财保6号申请人韩,男,申请人韩,男,1947年12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被申请人黄,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申请人韩、韩为防止被申请人黄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明名下陕DG面包车一辆,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黄名下陕DG号面包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韩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张扬之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