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琴英诉被告王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英,王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王琴英。被告王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英诉被告王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琴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涛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英撤回对被告王涛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琴英承担。审 判 员 陈质彬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