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郭正全申请执行杨升福、李开付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全,杨升福,李开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郭正全,男,1956年8月9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杨升福,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开付,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正全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8610.07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24元、执行费329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开付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开付所有的银行存款28939.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