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军兰与徐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兰,徐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60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兰,居民。被执行人徐宏杰,居民。原告刘军兰诉被告徐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徐宏杰应当给付原告刘军兰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徐宏杰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刘军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宏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兰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徐宏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宏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兰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徐宏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兰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宏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