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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军兰与徐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兰,徐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60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兰,居民。被执行人徐宏杰,居民。原告刘军兰诉被告徐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徐宏杰应当给付原告刘军兰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徐宏杰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刘军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宏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兰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徐宏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宏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兰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徐宏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兰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宏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