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0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秋梅诉罗仁泰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0209号原告陈×,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1603室,身份证号×××。被告罗×,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1603室,身份证号×××。原告陈×(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罗×(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个月后,于2006年3月16日在福建省长汀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与被告来到北京市打工。2007年生育女儿罗x1,2009年生育儿子男x2。由于双方属于家庭包办婚姻,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无责任心,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双方已经冷战2年,无和好可能。综上,请求: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罗x1、儿子罗x2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辩称:我还是希望维持婚姻,我不想离婚,我愿意回去改,希望原告再给我次机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不同意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至于谁带男孩谁带女孩,根据原告的意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7年7月4日生育女儿罗x1,2009年4月26日生育儿子男x2。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愿意为维护婚姻和家庭做出努力。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抚育两个孩子长大成人,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突出矛盾。双方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如能相互尊重、妥善沟通,夫妻感情应能得到改善。综上,在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