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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俞丽琳诉李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丽琳,李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997号原告俞丽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李学元,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俞丽琳因与被告李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俞丽琳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丽琳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217元,减半收取8608.50元,由原告俞丽琳负担。审 判 长  王兴生代理审判员  郑洁虹代理审判员  高华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州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