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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纪芝虔与张雨、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芝虔,张雨,张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纪芝虔。被执行人:张雨。被执行人:张伟伟(曾用名张卫卫)。申请执行人纪芝虔与被执行人张雨、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98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借款纠纷在审理阶段已保全被执行人张伟伟的工资收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宝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