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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莲云与郑法林、张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莲云,郑法林,张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22号原告:陈莲云。被告:郑法林。被告:张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莲云为与被告郑法林、张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莲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莲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