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6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连夫琴与董有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夫琴,董有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98号原告连夫琴,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小。被告董有理,男,49岁,汉族,住汝阳县。原告连夫琴诉被告董有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连夫琴于2016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连夫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连夫琴对被告董有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夫琴撤回对被告董有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连夫琴负担。审判长  张小丽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