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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xx,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兰xx被执行人彭xx兰爱新与彭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人于2016年4月22日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437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给兰xx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55000元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16日起、5000元逾期利息从2013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2)向兰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7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8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彭x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日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xx下落不明,目前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兰爱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征询其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彭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