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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马红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47号罪犯马红伟,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高山乡郑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以(2012)府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红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马红伟以非法买卖爆炸物是为了开采煤矿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红伟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马红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红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红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红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