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信达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与烟台宏业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信达油品经营有限公司,烟台宏业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806号原告烟台市信达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南首,组织机构代码73263608-X。法定代表人林正中,经理。被告烟台宏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经济开发区(中桥)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信达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宏业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信达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宏业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信达油品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信达油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宏业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4.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耀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