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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70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晓燕,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