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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闫书敏诉樊磊超、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书敏,樊磊超,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闫书敏,��,汉族。被执行人樊磊超,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闫书敏诉樊磊超、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磊超、李丽银行存款16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