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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历香与被告马可、冯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历香与被告马可、冯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历香,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旭,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可,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冯春生,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扶余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历香与被告马可、冯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闻 慧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