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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金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23号罪犯李金鑫,驾驶员。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李金鑫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2011)淮刑初字第01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执字第08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12日止;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刑执字第00691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刑执字第00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金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李金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金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金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