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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朝惠与桂大勇、刘海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1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惠,桂大勇,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朝惠,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桂大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刘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5)万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桂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大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大勇的存款人民币9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仁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