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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5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窦某与张某、东阿县盛大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张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592-1号原告:窦某。被告:张某。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张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张某驾驶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窦乙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张某驾驶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窦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窦乙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