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更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诉顾爱陛挪用公款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更792号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罪犯顾爱陛,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崇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顾爱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爱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6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爱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提出(2016)沪司狱南假30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朱斌、薛裕斌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奚犁青、代理检察员周理卿,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顾爱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顾爱陛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顾爱陛假释。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顾爱陛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顾爱陛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还款计划等证据材料。罪犯顾爱陛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证明罪犯顾爱陛改造表现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顾爱陛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认识到:“我的犯罪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危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对集体经济造成了危害,使原本贫困的集体经济雪上加霜”,表示要:“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来回报社会,孝敬我的父母”。该犯被减刑以来,仍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情况发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退缴赃款人民币一千元,制订还款计划。为此,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司法行政奖励。同时查明,该犯挪用集体资产人民币141万余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至今未能退还。另,崇明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认为,顾爱陛符合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罪犯顾爱陛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顾爱陛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还款计划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爱陛自被减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该犯挪用集体资产数额巨大,至今未能退赔,对社会、社区影响较大,且根据其制订的还款计划,不足以消除对社会、社区的影响。故为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一致的原则,起到教育、警示他人的目的,根据罪犯顾爱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刑罚变更情况等情,对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顾爱陛适用假释的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爱陛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家培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审 判 员 陆宇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