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安峰与吴向东、王焕芹、赵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峰,吴向东,王焕芹,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038号原告安峰被告吴向东被告王焕芹被告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峰与被告吴向东、王焕芹、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向东、王焕芹、赵林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向东、王焕芹、赵林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迪—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