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德珍与被上诉人官荣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德珍,人(原审原告)官荣玉,武家云,周忠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德珍,女,1953年1月3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人(原审原告)官荣玉,女,1957年12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审第三人武家云,男,1971年10月11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原审第三人周忠义,男,1961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夏德珍因与被上诉人官荣玉、原审第三人武家云、原审第三人周忠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夏德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刘 凡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超 来源: